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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3-08-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事前认真落实,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追究,积极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省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和地方标准。及时组织立项、审查、批准、发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标准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各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工程”,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积极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网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及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相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路段,要明确监管单位、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并对治理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农机等部门负责)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级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制订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并同步落实。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配合)

  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率,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定,严格跨出城市道路的公交客运线路的审批和投入运营车辆的管理,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选用适合车型,控制行驶速度,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城乡公交、城际公交线路要进行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分工负责)

  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提高装备建设能力,配置配齐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专用执法及检测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新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各级农机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七)严厉整治重点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我省关于营运客车和载货汽车限时、限速规定,严格处罚,完善标志标线。(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农机部门配合)

  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配合)

  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各级教育、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十八)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道路电子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科技、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及时收集掌握道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科学统筹规划,在全省建立违法危化品运输车辆保管、存放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

  建立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九)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按照“职责明确、救援迅速、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救援专业队伍,配齐救援设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明确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设备,并定期培训。(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保监、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省财政厅牵头,山西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机局配合)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机制,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对省、市级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广电、公安、工商部门配合)

  组织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宣传、司法、教育、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二十一)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各级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的养成教育。(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不断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各级司法部门牵头,宣传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交通运输企业应履行对驾驶人安全教育职责,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教育部门配合)

  九、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二十三)严格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组织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强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质监、财政部门配合)

  尽快制定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监察、旅游部门配合)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考核奖惩制度,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逐级作出专题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支持政策,积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税务、人行、保监部门配合)

  根据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及驾驶人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配合)

  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高速交警营房建设项目、高速公路气象监测服务系统应与高速公路同步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需经费纳入高速公路基本建设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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